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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助企行动-会员微课 ‖ 第1讲 建筑区分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4:51:34     所属分类:线上培训     阅读次数:25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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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由陕西省中小企业协会主办,陕西省中小企业商学院承办的“抗疫助企行动”—会员微课第一讲在官方会员群顺利举办。324人参加学习。

本节课以“建筑区分所有权”为主题,特邀公益讲师路钢律师分享,路律师是陕西合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并购交易师、 投资项目分析师;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省侨商会金融专业委员会法律顾问;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家顾问团律师专家。

路律师从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三大部分,十个核心问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共同管理权问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问题、绿地归属的法律问题、道路归属的法律问题、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法律问题、维修资金使用的决定及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归属的法律问题、车位、车库的归属相关法律问题、因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的法律问题、住宅该商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路律师表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属于国家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维修资金必须用于共有部分的修缮,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要业主共同决定,且必须同时满足“参会比例”和“表决比例”的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特别说明的是:依法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但业主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本节课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学习,大家深刻的了解到共有权的行使原则和管理权的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希望大家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的同时,也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