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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6:02:09 所属分类:项目申报 阅读次数:2054 来源:非公经济发展处
关于开展2023年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3〕77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安排部署,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陕政办发〔2021〕16号)有关要求,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全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经初审后逐级推荐报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陕发〔2023〕3号)要求,今年在申报企业行业领域和范围方面进行扩展,适当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数量,申报条件参照《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执行。
二、申报资料和名额分配
申报企业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准备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双面印刷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同时提供与申报材料一致的扫描pdf文件。
示范企业推选名额分配:西安市不少于40家,宝鸡市、汉中市各不少于15家,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铜川市、安康市、商洛市各不少于10家,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不少于5家。
三、有关要求
开展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是转变发展理念,应对市场挑战,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2023年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基础信息汇总表》,随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28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非公经济发展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于5月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张巨英 029-63915475
邮 箱:313689417@qq.com
地 址: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前大楼4-88室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及格式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