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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被写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列为“七个聚焦”之中,并且确定了“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
《决定》明确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同时,通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必须紧密结合
《决定》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单纯依赖政府配置资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的宏大理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单纯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既存在市场失灵之忧,又存在贫富差距扩张之弊,其结果必然是难以实现市场繁荣,甚至会弱化社会主义的属性及优势。因此,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构建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的基础之上。
基础构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动态公平放宽市场准入;在公平竞争方面,要深入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产权制度上,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在法治保障上,要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合理调控。《决定》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是由众多市场经营主体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分散决策、不断竞争、自发进行的,并最终形成要素资源向优势个体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部分微观主体意图通过破坏规则也就是违法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此必须予以严格监管、惩治;另一方面,以货币和财政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为代表的发展规划,则是应对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深化服务。《决定》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明确部署,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关键就是要使政府角色从管理部门转变为服务部门,政府主体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要提高服务水平,就必须聚焦市场经营主体关切,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不当干预,切实“放”出效果、“管”出质量、“服”出红利。
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确保政府一切行为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合规推进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循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自由,政府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减少政府之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确保各个市场经营主体能够在既定规则下获得稳定预期。
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作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与社会活力,实现了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40多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也要看到,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不少堵点和难点,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在市场基础构建和改革领域,目前商品市场基本已经实现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但是,在要素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计划经济的色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不够,有形之手的干预依然突出。在市场治理和调控领域,政府每一项政策和调控措施的出台,不仅会对市场经营主体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具有强烈的外溢效应。政府主体在市场治理和调控领域的缺位、越位、错位,都可能导致市场资源的错配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存在众多交集,无论是对违法市场主体的惩戒,还是对优秀市场主体的褒奖,或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提供各项基本管理和服务,都要求政府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市场经济注入更多的信心和可预见性。政府作用的发挥可以覆盖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政府层面,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各自发挥应有作用,不仅更加有助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有助于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确保政府权力始终在制度规范下运行。
如何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面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政府必须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坚定不移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刀刃向内,纠正错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着力构建有为有效的现代化政府,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包容开放的制度环境。
建立正确的激励约束机制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有一个显著区别,即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同。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通过价格主导的资源流转和交易体系,对市场主体在生产和创新方面提供着强有力的激励。同时,它又对每一个在市场中自我决策的市场主体产生约束,即要对自身决策的后果负责,这就是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所在。中国古人就认为,“赏罚不明,百事不成;赏罚若明,四方可行。”同样的道理,市场经济之所以如此具有活力,就在于其具有明确的激励机制(赏)和约束机制(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征,除了追求共同富裕的远大目标之外,在市场主体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拥有很多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发展阶段,其改革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并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换句话说,国有企业要成为与民营企业一样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等的激励和约束。
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当前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无法满足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势在必行。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国有企业必须更好发挥国民经济的顶梁柱作用,着力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要通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持续增强企业内部的活力与动力,在市场化经营和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规范经营、透明管理,不断提升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要抓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战略机遇,拓展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