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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00:00:00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阅读次数:1644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工作,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包抓机制
2018年,全省规上工业增加值按增长7.5%安排。各设区市政府要在确保完成省考指标的基础上,努力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进一步强化省、市、县(区)领导联系和包抓重大项目机制,继续加强对全省5亿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积极开展工业品促销
对当年竣工并新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对以多种形式举办工业品促销活动,以及开展汽车等重点消费品超销售的企业给予奖补;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实施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通过企业配套对接、重大工程项目采购、专业展会等方式组织100场产销对接活动。借鉴延安模式,支持建设100座以上城市便利加油站,扩大成品油销售。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大力推广地产品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建设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组织“农商互联”对接活动(省商务厅负责)。开展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将“陕西制造”“陕西品牌”做强做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互认的产品认证、专利海外布局、商标国际注册,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贸易对接等活动,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年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启动建设一批“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有关企业配合)。
三、大力推进企业协作配套和技术改造
采取“龙头企业开单子、政府园区出政策、配套企业做选择”的方式,进一步研究明确地产品配套优惠政策,鼓励重点企业开展地产品省内配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围绕省内公路、地铁、城轨、机场、输油输气管道、移民搬迁、城镇化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地产品配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等负责)。
落实《陕西省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7〕97号),组织对各市(区)2017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兑现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围绕《陕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先指导目录(2016-2018)》,对重大技改项目给予贴息或以奖代补支持,做好200个以上重点技改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公布第二批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名单。加大第三方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培育力度,鼓励为企业智能化改造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税费、要素、用工成本合理下降,全年实现降低企业成本380亿元。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完善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年底前实现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较低征收税率计税的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继续延长一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钢铁、煤炭企业稳岗补贴给予政策倾斜,补贴额度由50%提高至80%。对累计欠费不超过5年的企业,给予签订缓缴协议后申请稳岗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扩大直供电交易,利用电采暖参与直接交易政策,推进“煤改电”发展,全年直供电交易规模达到400亿千瓦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继续执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车辆给予通行费减免9%的优惠政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大力培育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
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年内将70%以上的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登记信息确认、申请领用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等事项压缩至3个工作日(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力度,对新培育的规上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奖励。落实《陕西省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重点建设50个示范园区。继续认定一批省级、申报一批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并实施奖励。建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巡回大讲堂制度(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落实《进一步加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指引》,指导各设区市、各高新区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备案工作。对备案和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名录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等负责)。加快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给予20万元—40万元无偿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负责)。
六、加快推进中国制造2025
围绕《〈中国制造2025〉陕西实施意见》确定的14个重点产业领域,编制发布重点产业链推进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切实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围绕14个重点产业全面开展基金项目投资工作,各基金年度投资额达到总规模的20-3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陕西金融控股集团分工负责)。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市(区)申报“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有关设区市政府配合)。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策支持,实施“智能制造”“空天动力”等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批制造业核心关键技术。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工程,开展个性化制造和网络化协同制造,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坚持市场导向开展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中国制造2025〉陕西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评估,大力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全力推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编制发布我省300万辆汽车产业实施意见,推动制定支持汽车产业发展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汽车零部件产业升级,提高省内配套率。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新建成项目产能释放,力争全年汽车产销规模达到70万辆。通过合资、混合所有制等多途径,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汽车制造企业,做强做大汽车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
八、加快电子信息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继续抓好集成电路、智能终端、平板显示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尽快达产达效。出台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实施意见,加快“互联网+制造业”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工业大数据分析平台,推进工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制定加快大数据与云计算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国家部委数据中心、大数据龙头企业落户陕西。发布《陕西省大数据发展一网一池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数据资源网和数据资源池建设进度。抓好咸阳新型智慧城市系统在全省的推广复制工作。落实税收、土地、分类奖补等优惠政策,支持物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积极培育工业物流新动能,打造“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物流”新产业生态系统,推动枢纽经济、门户经济和流动经济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分工负责)。
九、千方百计激活民间投资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服务协调机制,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强化民间投资考核督查,督导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和诉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
十、着力破解企业融资和用地难题
发挥省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平台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协调各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我省企业杠杆率(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配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供求台账,定期召开政银企对接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等多种方式,更好满足重大项目、重点领域融资需求(陕西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业务和产品创新,推广创业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等续贷条件的企业,给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的还款便利。深化投贷联动试点,坚持有保有压的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别对待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不同企业,不简单停贷、抽贷、压贷、断贷,有针对性地细化续贷条款(陕西银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配合)。研究制定采矿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抵押登记,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试点(省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陕西银监局分工负责)。加快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支持各设区市政府出资设立和做大做强政府性担保公司。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推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所在市(县)财政,参考4∶3∶2∶1的比例分担风险(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
调整完善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引入计价核查机制,对特别重大征迁补偿事项实施委托审计。继续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通过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和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地难题(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一、加快推进国资国企改革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省属企业战略性重组力度,推进省属36户企业“一企一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制定推进国有企业挂牌上市、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工作方案,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的国有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等配合)。做好企业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双重管控,防范化解到期债务违约风险(省国资委负责)。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僵尸企业退出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陕西银监局等配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国资委、省工商局、陕西金融控股集团等配合)。
十二、扎实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进一步深化与中央各大军工集团战略合作,重点推进新舟60/600飞机实现系列化和新舟700飞机研制。支持无人机研发中心、飞行试验测试中心、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国家民机试飞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定期举办项目推介会和军地企业科技成果、产品项目对接会,扩大军工外部协作,全年新增“民参军”企业50家(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做大做强中国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国防专利横向流通转化、国防专利解密与普通专利跟进保护有机衔接、普通专利参与军品研发生产的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军转军、军转民、民参军”(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国防科工办配合)。依托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争取在我省布局建设国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积极推进西安兵器基地军民深度融合示范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国防科工办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长效机制
完善招商引资协调服务机制,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依托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平台,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水平(省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等配合)。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积极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回购等方式拎包入驻发展(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创新举办好丝博会、陕粤港澳经济合作周、“陕西——长三角”经贸合作等重大招商活动,精心组织境外专题招商推介,继续支持设区市办好省际交流合作活动(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着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营商环境和竞争力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省编办负责)。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现企业注册简易化,全面实施网上登记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实行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省工商局配合)。继续开展投资发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乱检查、乱执法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法行为